江苏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有效减轻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和生育费用负担。为进一步完善三项保险政策,提高三项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更加有效地保障参保人员病有所医、生有所保。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医疗生育保障水平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按照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着力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三项保险覆盖面,致力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到2010年,初步实现三项保险省辖市范围内的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待遇保障落实到位,并逐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普惠于民,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出发点,努力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基金平衡,略有结余,合理确定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调整完善政策措施,要有利于统筹层次的提高;坚持改革创新,保持制度的完整统一,有利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一)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扩大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失地农民的参保工作,尚未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企业单位,必须在2009年底前全部参加,努力做到应保尽保。适当提高基本医疗待遇保障水平,降低参保人员在各类医疗机构就诊时的起付标准和个人支付比例,提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逐步取消最高支付限额。探索开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改革,拓展个人账户功能,扩大医疗保障范围,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办法,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的共济作用。加快统一和规范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开展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工作。积极探索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现医疗保险关系可连续可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