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余开发区支出基数不作横向调整。
(三)上解与补助事项
1.青秀山风景区因管理职能调整新增对市本级上解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
2.除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另有规定外,开发区不承担其他上解。
五、预算管理要求
(一)强化预算监督。各城区财政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将年度预算、决算报送城区人大会议审查备案,接受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开发区财政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报送市委、市政府讨论后与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一并报送市人大审议通过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方可执行,出现较大预算调整项目必须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具体编报程序和规定另行下发。
(二)执行税收属地管理,防止征管过程中的税收流失和错库、混库。各城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组织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体制的严肃性。对于挤占、挪用、转移财政收入或混淆收入预算级次的收入,市财政将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中予以查处,并作为本级罚没收入缴入市级财政。
(三)维护体制延续性。“飞地”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不作调整,自本方案执行之日起新落户的“飞地”企业缴纳税收形成的财力通过市财政对下年终决算事项办理还转,体制生效前的不作财力调整。
(四)加快推进财政改革步伐。推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强化预算编制,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增收的财力在维持自身行政运行和各项事业正常支出的前提下,保证教育、科技、农业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等重点事业的支持力度,保障因自身经济增长而增加的事权支出。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有效期3年。(2008年至2010年),原执行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区财政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5〕13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华侨投资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9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南府发〔2001〕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