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青秀区因青秀山风景区职能调整所接收机构、人员导致的财政支出基数调整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
3.其余城区支出基数不作横向调整。
(三)上解与补助返还事项和税收返还
1.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返还、上划自治区四税返还按原体制计算方式确定。
2.按中央、自治区、南宁市规定承担专项上解、其他上解和享受转移支付补助。
3.青秀区因青秀山风景区管理职能调整新增对市本级上解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
四、市对高新区、经开区、青秀山风景区、相思湖新区、华侨投资区等五个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
继续实行开发区“属地征管,地方收入全留”财政管理体制。以2007年为基期,按现行辖区划分开发区收入范围,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市本级收入范围
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排污费收入。市本级保留40户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具体名单另行列出)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全部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本付息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集中还贷,还清贷款本息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属地实行收入征管。
2.开发区收入范围
除列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收入外,开发区实现增值税地方分享17%、营业税地方分享60%、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30%、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25%、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作为开发区收入。
3.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
(二)财政支出
1.青秀山风景区因职能调整所移交机构、人员导致的财政支出基数调整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