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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本级对城区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2.青秀区因青秀山风景区职能调整所接收机构、人员导致的财政支出基数调整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

  3.其余城区支出基数不作横向调整。

  (三)上解与补助返还事项和税收返还

  1.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所得税返还、上划自治区四税返还按原体制计算方式确定。

  2.按中央、自治区、南宁市规定承担专项上解、其他上解和享受转移支付补助。

  3.青秀区因青秀山风景区管理职能调整新增对市本级上解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

  四、市对高新区、经开区、青秀山风景区、相思湖新区、华侨投资区等五个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

  继续实行开发区“属地征管,地方收入全留”财政管理体制。以2007年为基期,按现行辖区划分开发区收入范围,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市本级收入范围

  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排污费收入。市本级保留40户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具体名单另行列出)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全部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本付息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集中还贷,还清贷款本息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属地实行收入征管。

  2.开发区收入范围

  除列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收入外,开发区实现增值税地方分享17%、营业税地方分享60%、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30%、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25%、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资源税作为开发区收入。

  3.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

  (二)财政支出

  1.青秀山风景区因职能调整所移交机构、人员导致的财政支出基数调整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青秀区财政收支范围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71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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