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收入
按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5〕137号),实行“属地征管,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除纳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外,以2007年为基期,按现行辖区划分各城区收入范围,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作为共享税。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具体是: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8%,市9%,城区8%;营业税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40%,市35%,城区25%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0%,市15%,城区15%;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自治区、市、城区三级分享,即自治区15%,市13%,城区12%;房产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60%,城区40%;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教育费附加由市、城区二级分享,即市50%,城区50%。
2.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及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排污费收入。
3.将税源分散,适宜城区征管的税种作为城区固定收入。具体是:资源税、印花税。
4.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
5.保持市本级固定收入的企业范围不变。市本级保留40户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大中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具体名单另行列出)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全部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本付息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集中还贷,还清贷款本息后,除另有规定外,统一按属地实行收入征管。
(二)财政支出
以保证2007年原体制既得利益和缓解困难城区财政收支矛盾作为本次财政体制支出基数调整的依据。
1.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2005年撤县新设的邕宁、良庆两城区人均财力低于基本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转移支付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