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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农贸市场的决定


  (3)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产用地或国有农林场三产用地用于建设农贸市场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林场同意的情况下,可与属地管理的城区政府达成协议并按规划申请建设农贸市场,在项目报建前向市规划、国土、商务、城区政府等部门提交承诺书,确保开设农贸市场使用期限达到10~15年。

  (4)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上已存在的农贸市场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或征收土地)的,可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暂按临时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申办临时用地手续,并按临时设施报批;然后再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步按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申请办理正式用地定点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并以划拨方式供地给城区政府。

  (5)对于目前用途为工业仓储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审核符合规划可作为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用地的,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申请的情况下,可按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调整原用地性质并按划拨供地方式供给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农贸市场使用。

  4.本决定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农贸设施场所,其经营农副产品比重达到70%以上(其中经营蔬菜的比重不低于50%);除部分集镇农贸市场外,原则上农贸市场的占地规模应控制在800~3000平米之间。

  5.属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达到市场建设标准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规划、国土、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将开设报建绿色通道,优先审批。

  6.对于经营性开发项目中要求配建的农贸市场,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7.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达到我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并经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新建、改造升级农贸市场可适当减免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相关费用。

  (二)扶持政策方面

  市财政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启动资金,对符合规划布局和验收标准的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将按新建、改造和乡镇的农贸市场分别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具体的资金补助标准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创新农贸市场经营模式

  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有效控制农贸市场的经营成本,降低马路市场取缔后原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避免马路市场的回流,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将鼓励采用“土地权属单位提供土地、多家公司竞争投资建设或权属单位和威宁公司共同投资建设,政府统一管理,农贸市场利润分成”的模式,积极培育1-2家市级农贸市场建设投资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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