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农贸市场的决定
(南府发〔2008〕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贸市场建设步伐,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容环境,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生活需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放创新为动力,结合我市城乡清洁工程,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多种建设经营模式共存、利益共同分享的方针,全面加快我市农贸市场建设,促进市场优化升级,提高市场服务水平。
二、目标要求
根据我市市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力争从2007年至2010年,通过制定各种支持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新建、扩建一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农贸市场,使我市农贸市场的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扶持政策及相应措施
(一)土地规划方面
1.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面积的农贸市场。
2.在市区部分区域马路市场取消后而新农贸市场尚未建成的过渡时期内,为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允许建设个别过渡性的临时农贸市场,但仅能作为临时性建筑设施。此类项目需报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再报市规划部门核对城市规划;如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业主申请临时设施报批,在施工前应到建设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在项目报建前向市规划、国土、商务等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在周边新市场建成投入使用后无条件拆除。
3.农贸市场的供地及建设方式
(1)对于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农贸市场,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将其列入小区公建项目,明确条件,同步配套建设,并按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独立分割发证。
(2)为推进农贸市场建设,对于新规划定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可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按非盈利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