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
(成农牧〔2009〕1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川畜食函[2008]587号)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
《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
《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贯彻落实
《畜牧法》和
《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各区(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
《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规定,要紧急行动起来,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养殖档案。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同时,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
《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各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
《畜牧法》和《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规定,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种畜调运时应严格查验个体养殖档案,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