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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二)下发通知。督查事项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向承办单位下达督查通知。
  (三)督查实施。按照督查通知明确的督查事项和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交办任务。市政府办公厅督查人员可持《督查证》深入被督查单位实施督促检查。
  (四)督查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呈报督查结果。
  (五)报告制度。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每2个月听取一次市政府办公厅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汇报;市政府办公厅每半年对当年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
  (六)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对不涉密的督查事项,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督查动态”栏目公布。
  四、政务督查工作制度 
  (一)实行“三位一体”督查机制。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和新闻媒体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督查,结果在市政府办公厅《督查通报》上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督查事项不能落实、影响工作进展的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1次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单位,其分管领导要向市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被通报批评2次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市长作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批评3次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依据《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五、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
  (一)督查工作要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严格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督查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政务督查直接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完善政务督查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制定决策时明确督查事项、布置工作时提出督查要求、开展督查时保证落实效果,真正把政务督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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