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政府政决策有效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督查主要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要求市政府执行的事项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市政府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重要文件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政务督查工作职责
政务督查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副市长负责分管工作的督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其他副秘书长、助理调研员负责分管工作的督查。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具体承办。
(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要求市政府贯彻执行并回复的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督查。
(二)市政府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重要文件,市政府领导指示督查事项,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市长、副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调研、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督查。
(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就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所作批示或指示,由市政府应急办督办。
三、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立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要求督查的事项、市政府日常政务督查事项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督查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立项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