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四)选配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五、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自治区金融办要同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协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年度检查,依法严查未经审批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行为及时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指导、督促防范和处置风险,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好初审关,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整改,情节特别严重、逾期未整改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机构、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经征求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自治区金融办要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等职能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改制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