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规划、指导、规范和管理。具体包括:指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小额贷款公司布局,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对辖属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指导和督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三)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县级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具体包括: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筹建方案,做好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金融风险等。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协调当地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管和风险预警,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及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等金融违法违规活动。
三、试点工作部署
结合自治区实际,试点阶段原则上在乌鲁木齐市批设3-5家,其他地州市各批设1家小额贷款公司。各地州市、试点县(市)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明确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自治区金融办要商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2009年底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在全区推广。
四、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试点公司规范运作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自愿协商选择其他出资人,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在县及县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包括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须同时在县及县以下设立不少于1个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机构。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熟悉金融政策和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