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08〕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善地方金融服务,有效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供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是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试点的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二是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三是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四是坚持“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协作,尽快建立“归口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协作、确保稳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审批监管和服务水平,既要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摸索商业性的、可持续性的成功模式,又要避免小额贷款公司酿成风险。
(一)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行业规划,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