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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余府发〔2008〕36号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非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及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各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用于非经营性质的房地产、办公设备、公务用车等固定资产,以及须经政府集中采购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市直各单位流动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直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建设等形成阶段的管理按原审批、监管办法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按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直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形成后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㈠负责审批市直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
  ㈡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㈢建立和完善市直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台账等信息系统,对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
  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市直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监管情况;
  ㈤集中统一管理市直各单位非经营性房地产的权属证明:
  1、市直各单位已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权证统一移交市国资委集中保管;
  2、市直各单位非经营性房地产未办理权属证明的,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原产权单位组织集中补办后,统一移交市国资委保管;
  3、本办法施行后,市直各单位新增的非经营性房地产,由新增资产单位办理权属证明后一律交市国资委保管。

  第六条 市直各单位对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㈠制定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内部使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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