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明细数据中也包含质押债券的出入库过户记录。过户类型(GHLX)为“OOM”为质押债券出入库记录,其中业务类型(YWLX)为“025”的表示质押债券入库,“026”的表示质押债券出库。每笔出入库均对应两笔结算明细记录,一笔为债券记录,一笔为标准券记录,两者通过在交收编号字段中填写的关联编号来关联。
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
质押债券兑息时,结算系统根据质押债券原出质账户按照现有方式进行兑息发放。质押债券兑付时,结算系统依据剩余标准券数量自动将多余部分兑付出库。
(一)质押债券兑息
在债券兑息清算日,对于库内质押债券的兑息,结算系统按原出质账户生成明细兑息权,兑息资金划拨方式与库外债券的兑息做法一致。
(二)质押债券兑付
在质押债券兑付当日,结算系统在首次出入库处理后检查所涉出质证券账户在该时点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该时点剩余标准券数量、兑付债券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债券数量,自动予以兑付划付。
某账户库内可兑付的债券数量=MIN[首次出入库处理后该账户剩余标准券数量/该债券标准券折算率,该账户可兑付的债券余额]
对于未能自动出库的部分,结算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债券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债券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债券兑付权兑付为止。
出库的兑付应收款=出库的兑付数量×单位兑付本息之和
对于质押库内的债券兑付权,结算系统将在下一交易日再根据标准券是否足额判断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兑付。以此类推,直至全部兑付完毕为止。
五、质押券欠库处理
(一)欠库核算和扣款处理
完成首次出入库后,结算系统根据结算参与人提交的各证券账户转入质押库中的质押券按相关折算率折成的标准券总量(其中在库的质押券兑付权,按最后一次该质押券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与该证券账户相应的未到期融资回购总量比较,判断各相关证券账户质押券是否足额。若前后两者之差小于零,则该证券账户发生质押券欠库。
当日质押券欠库的,结算系统将对相关结算参与人实施欠库扣款,该扣款并入当日首次清算净额。
结算系统在每个清算日日终先将前一清算日的欠库扣款全额作还款处理,再根据各证券账户当日回购交易等最新情况核算其是否发生质押券欠库,如有则相应做欠库扣款处理。每日欠库扣还款金额与当日其他应收应付资金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结算参与人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入首次清算净额。
在交易系统对回购业务进行前端控制的情况下,质押券欠库一般由标准券折算率下调引起。对于综合电子平台的一级交易商而言,由于交易系统在日间控制时赋予其标准券总量之外的一定量的超额融资额度,故日终时其可能发生欠库,不考虑折算率下调因素,其欠库的最大量即为超额额度。
结算参与人可以通过补充提交质押券或压缩融资规模的方式防止出现欠库。
(二)欠库违约金的计收
出现连续欠库的结算参与人,结算系统将从出现欠库的次一清算日起向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计收违约金:
T日欠库违约金=T日欠库扣款金额×违约金比例×违约天数。
其中,违约天数=下一清算日日期-计收当天日期。
当前适用的违约金比例为千分之一。
第四部分 风险管理
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T+1日16:00,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则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资金交收违约金额包括违约本金、违约垫息、违约金和证券处置可能产生的税费、佣金等。
对于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按照先认定回购资金交收违约、后认定非回购资金交收违约的顺序进行处理。
(一)回购资金交收违约
如果结算参与人T+1日资金交收违约金额小于其T日融资回购应付款,本公司认定其资金交收违约全部为回购资金交收违约,否则差额部分为非回购业务透支,本公司通过对回购质押券的管理实现回购结算风险控制。
1、待处分质押券的确定
参与人回购交收违约后,应当及时补足相应资金或提请处置相关质押债券作为待处分质押券。
本公司每个交易日通过PROP系统受理结算参与人提请处置的质押券明细的申报。结算参与人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我公司提交提请处置的质押券清单,本公司根据申报将其转入质押券处置专用账户。
结算参与人若因未足额提交待处分质押券而导致结算参与人融资回购交收违约金额未能全部弥补的,本公司将暂不接受该结算参与人提出的转回多余质押券的申报(质押券价值按当期标准券折算率计算)。
2、待处分质押券的处置
从结算参与人发生回购交收违约的第二个交易日起,本公司有权处置质押券,以处置所得冲抵结算参与人回购交收违约金额。
质押券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该结算参与人回购交收违约金额的,本公司将依法采取扣取其自营证券等措施继续追索。
结算参与人指定错误或未指定不影响本公司的质押券处置,由此导致客户损失的,由结算参与人承担赔偿责任。
3、待处分质押券的返还
质押券处置所得足以弥补回购交收违约金额,或结算参与人自行补足违约金额的,结算系统将剩余待处分质押券返还至该结算参与人质押库。
(二)非回购资金交收违约
1、待处分证券的结转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违约金额大于其融资回购应付款,本公司将差额部分认定为非回购资金交收违约。如果结算参与人已自行申报待处分证券或交收担保品,但其价值(均考虑权益)仍然无法小于该差额,本公司将根据扣除待处分证券和交收担保品价值后的差额从该参与人的待交收证券及其权益中确定待处分证券,并结转至结算系统专用清偿证券账户,结转顺序与待交收顺序保持一致。如有不足,本公司将继续扣取该参与人的自营证券,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进行追偿。
对于未被确定为待处分证券的待交收证券,本公司将其划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并代为划拨至于相应证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