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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D、T+4日现金结算
  如果尚有延迟交付证券未完成交收,本公司将以现金结算方式完成延迟交付证券的交收。现金结算处理同“B、T+1日选择性现金结算和自行补购证券交付处理”相关安排。
  (2)延迟交付期间的权益处理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权益业务仅涉及现金权益,延迟交付期间遇权益登记,在交付证券或现金结算时,本公司对证券交收违约当日核算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对于交收违约参与人,本公司按证券交收违约当日收盘结算价减去权益价格及当日补购数量核算证券交收违约待处分资金返款;对于延迟交付参与人,本公司按同一价格和当日交付数量核算应付资金。
  [案例3]
  假设:1、参与人甲持有122000券1000万(指面值,以下同),R日(周一)分别在竞价交易系统和综合电子平台卖了800万和1000万的122000券;
  2、参与人乙在竞价交易系统买了122000券800万,成交均价为100.70元;
  3、参与人丙、丁分别在综合电子平台买入12200券600万和400万,成交均价分别为100.50元和100.80元;
  4、当日122000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收盘价、在综合电子平台的收盘价(最后一笔成交价)均为100.90元;
  5、当日无122000券的其他交易,该券每百元的应计利息为1元。
  注:上述参与人名下都只有一个证券账户发生交易,清算处理时不考虑费用
  处理如下:
  R日的处理:
  (1)交易的清算:甲应收资金1829.8万元;乙、丙、丁分别应付资金813.6万元、609万元和407.2万元。
  (2)证券交收违约待处分资金扣款:参与人甲持有122000券1000万,但卖出了1800万,超卖800万;结算系统按当日收盘结算价(即竞价交易系统和综合电子平台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与当日应计利息之和)对参与人甲进行证券交收违约待处分资金扣款,扣款金额为800×(100.90+1)/100=815.2万,并计收违约金815.2×1/1000×1=0.8152万元。
  (3)延迟交付处理
  (a)结算系统对综合电子平台122000券的净买入账户按由大到小进行排序,丙净增600万和丁净增400万。
  (b)结算系统按照净增数量由大到小的原则,确定对丙的600万122000券、丁的200万122000券延迟交付。
  (c)由于丙、丁买入的证券被延迟交付,结算系统按当日收盘结算价对相应资金进行延迟结算,丙、丁的延迟结算资金分别为600×(100.9+1)/100=611.4万元和200×(100.9+1)/100=203.8万元。同时,丙、丁可以收到延迟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补偿金,分别为0.3057万元和0.1019万元。
  (d)被延迟交付方的日终情况
  丙当日交易最终结果是应收资金2.7057万元,但122000券新增持有为零;丁是应付资金203.2981万元,新增122000券200万。
  R+1日的处理:
  情形1:被延迟交付方选择现金结算
  如果R+1日,参与人丙、丁选择现金结算,一方面结算系统需向其收取延迟结算资金、另一方面需向其支付现金结算款,但由于现金结算时的结算价与延迟结算资金的核算价格相同,参与人丙、丁在R+1日与结算系统的应收付资金净额为零(不考虑其他交易),应收付证券也为0。
  甲方如有补购交易,由于被延迟交付方选择了现金结算,结算系统不再用其补购证券向被延迟交付方交付,因此也不向其按用于交付数量进行返款。甲方的补购交易作为正常买入交易,在向结算系统支付买入应付款的同时,能持有相关证券(资金交收不违约)
  情形2:被延迟交付方没有选择现金结算
  (1)违约参与人自行补购
  假定甲方补购买入122000券500万,则结算系统向甲方进行证券交收违约待处分资金返款509.5万元,同时继续按千分之一的标准对300万的证券交收违约待处分资金(金额为305.7万元)收取0.3057万元的违约金。
  (2)补购证券的交付
  结算系统按确定延迟交付时的逆序(即被延迟交付数量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补购证券的交付,参与人丁收到200万的122000券,参与人丙收到300万的122000券。同时,结算系统按证券交收违约当日122000券的收盘结算价及交付数量分别向丁和丙收取203.8万元和305.7万元。(上述应收证券属于待交收的净增证券范围)
  由于丙还有300万122000券被延迟交付,结算系统按被延迟交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向其支付0.15285万元的补偿金。
  R+2日的处理:
  (1)结算公司补购证券的交付
  结算系统用证券交收违约待处分资金(305.7万元)进行补购,买入122000券300万。次日,结算系统根据补购相关资金(包括补购本金、费用、佣金等)核算实际补购资金,多于证券交收违约待处分资金部分,返还给甲方;不足部分,继续向甲方追取。
  结算系统向参与人丙交付300万的122000券,同时向其收取305.7万元资金。

第三部分 回购质押品管理



  在上证所挂牌交易的国债和合资格的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可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一、质押库的建立
  参与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的结算参与人,须按相关规则规定,通过交易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由本公司实施转移占有后即建立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之间的回购质押关系。
  本公司以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设立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并依据备付金性质分别设立自营和客户质押库,分别用于存放参与人提交的用于自营融资回购和客户融资回购的质押券。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提交入库的各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质押券作为该证券账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应付款项的质押品,用以担保本公司享有的向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收取的该证券账户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的债权、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本公司以参与人为单位通过在结算系统开立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结算系统质押专户”)的方式设立质押库。结算系统质押专户也同样按照质押库性质分别设立,属于自营性质的结算系统质押专户用于保管属于自营的质押债券,属于客户性质的结算系统质押专户用于保管客户提交的质押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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