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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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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出入库   ┃   ┏━━━━━┫ 债券类证券品种的交易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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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债券回购品种的购回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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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清算      ┣━━━╋━━━━━┫    债券兑付资金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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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O待交收    ┃   ┣━━━━━┫   欠库扣、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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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交收、变更登记   ┃   ┣━━━━━┫    证券交收违约扣、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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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计收证券交收违约金、     ┃
  ┃     二次出入库   ┃   ┣━━━━━┫     欠库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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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清算(债券兑息清算) ┃   ┗━━━━━┫竞价交易系统其他担保交收交易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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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清算
  本公司以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为单位进行证券清算,按证券账户各类证券的净应收或净应付数量分别汇总合计,形成参与人交收日应收、应付证券净额。
  二、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包括首次清算和二次清算。
  (一)首次清算
  首次清算即计算参与人T日成交的全部担保交收和计入净额但不担保交收的债券类证券品种交易(含债券回购的购回、国债场内分销和公司债网上发行)的应收应付资金、债券兑付资金、欠库扣/返款及欠库违约金、证券交收违约待处分资金扣/返款及其违约金,并将其与当日其他担保交收的非债券类证券交易的应收应付资金进行轧差,形成结算参与人T日担保交收的首次清算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净额。
  1、债券类证券品种交易和质押式回购清算
  (1)现券交易清算
  某笔现券交易的应收付金额=结算价格*成交数量-各项费用其中:净价交易品种的结算价格=成交价格+成交日应计利息;
  A、附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每百元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B、贴现发行的零息债券应计利息:
  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每百元到期兑付额-每百元发行价格)÷起息日至到期日的天数]×起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
  此公式中天数采用实际天数法计算,闰年2月29日计息。
  (2)质押式回购清算
  ■交易清算
  某笔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应收付金额=该笔回购的成交数量(元)-各项费用
  质押式回购以资金为标的,因此其融资方为买方,是资金的应收方;融券方为卖方,是资金的应付方。交易清算时,系统扣减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质押库中的标准券总量(代码为888880)
  ■购回清算
  某笔质押式回购购回的应收付金额=[1+(该笔回购成交的年利率/360)*回购天数]*购回数量
  其中,“(该笔回购成交的年利率/360)*回购天数”四舍五入,小数点保留5位。
  质押式回购到期时,交易时的融资方(即买方)是资金的应付方;交易时的融券方(即卖方)是资金的应收方。购回清算时,系统记增融资方结算参与人质押库中的标准券总量(代码为888880)
  (3)隔夜回购清算
  ■交易清算
  某笔隔夜回购交易的应收付金额=(成交日参考价格+成交日应计利息)*成交数量-各项费用
  其中,成交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纪录时依上—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
  与质押式回购不同,隔夜回购的融入资金方为卖出方,是资金的应收方、 证券的应付方;隔夜回购的融入现券方为买入方,是资金的应付方、证券的应收方。
  ■购回清算
  某笔隔夜回购购回的应收付金额=(成交日参考价格+成交日应计利息)*成交数量
  隔夜回购到期购回时,交易时的卖出方是资金的应付方、证券的应收方;交易时的买入方是资金的应收方、证券的应付方。
  2、债券兑付清算
  债券兑付资金清算纳入首次清算净额。本公司在确认代理兑付资金到账后,于公告的兑付清算日进行兑付资金清算。
  债券兑付应收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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