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8]1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国务院政策精神,加大支持职工购房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政策调整为:
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30%的自筹资金。
二、其他计算贷款额度的规定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