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
(余府办发〔2008〕52号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的规范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国资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能,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支持市国资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负责市国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市国资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按规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的任免按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由市国资公司推荐三名人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农村合作银行各推荐一名副职为人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法人代表为人选,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
第六条 市国资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设副总经理一至二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市国资委考察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市国资公司员工实行聘用制,公司所需员工数额根据业务需要,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原国有改制企业领导干部经市委研究同意调入市国资公司的,人事关系、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