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抓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工作
(八)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6号)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政策措施。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和帮助返乡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有关部门要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金融机构要优先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于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区),可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进一步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企业进行全面巡查,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个别企业借机恶意裁员或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的协调配合,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切实做好对被裁减失业农民工的经济补偿。
(十)强化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于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缩短审理时限,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五、切实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工作
(十一)扎实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农民工在外受工伤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务工地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妥善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要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将返乡和来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
(十二)有效提高对农民工公共服务水平。要加强与输入地的衔接协调,积极帮助农民工解决返乡中的实际困难,引导其有序流动。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