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依法有序接受捐赠和管理捐赠款物;社会各界进行义演、义赛、义卖等救灾募捐活动必须报请县(区)及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救灾资金的用途与使用方法。救灾资金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应急抢险、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因当年度发生灾害导致的损失较少,留滞资金较多,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结余救灾款应转入同级财政救灾资金专户,建立重特大自然灾害政府预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救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对于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补助资金使用的规定,先由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会商财政部门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9、救灾资金的管理与分配。县(区)民政部门的灾害信息报表作为灾后市民政、财政部门分配救灾资金的主要依据,村(居)委会、村小组建立的灾害台帐是救灾资金具体分配到户、到人、到具体事项的直接依据。
市民政局根据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灾害信息报表和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会商市财政局确定分配县(区)灾害补助资金数额;县(区)民政、财政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将具体到户、到人、到具体救助事项的台帐和下拨资金文件分别报送市民政、财政部门。一个月以内未收到上报的台帐和文件,市民政、财政部门可以视为资金滞拨或截留,下一次救灾资金分配时扣除上次滞拨或截留的资金;连续两次出现上述情况,由市财政部门追回县(区)有关资金。
县(区)本级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救灾费用(含生产救灾扶助资金)纳入救灾资金列支台帐。
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各项救灾资金,设立专帐管理,按照各村(居)委会灾害台帐的灾民名单、灾情事项分配、发放救灾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延后或集中全年一次性发放救灾资金。分配给灾民个人的,统一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所在地的指定银行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灾民;分配给灾民集体的,在审定有关抗灾救灾、恢复基础设施费用票据的基础上,核拨到该受灾集体。
村(居)委会要对整体灾情和个人、集体灾害损失进行民主评议,其救灾资金分配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小组公共场所公榜,做到救灾资金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杜绝无灾分配、平均分配、人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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