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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山西省工艺美术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传统工业美术保护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1、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大师工作室、工艺美术珍品馆的建设和维护;

  2、传统技艺抢救、保护和创新;

  3、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珍品的研发、认定等工作;

  4、工艺美术类人才的培养、培训、大师带徒等教学、教材的资助;

  5、征集、收藏、宣传、出版传统工艺美术技艺资料和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

  6、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创作优秀作品;

  7、科研及产品开发、推广,促进工艺美术规模化、产业化;

  8、组织参加展览和国内外交流活动;

  9、对取得全国工艺美术金凤凰奖和百花奖的获奖者给予奖励,其中金奖5万元,银奖2万元,铜奖1万元;

  10、项目绩效评价方面的支出;

  11、经省委、省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开支项目。

项目的申请及确定

  第八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省城联社、省工艺美术协会会同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投资指南及申报要求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告,便于企业、单位、个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第九条 凡在本省民政、事业、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或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只要符合申报要求均可提出项目申请,并按以下程序申报:县、市所属项目由项目单位、个人向同级城联社、工艺美术协会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城联社、工艺美术协会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城联社、工艺美术协会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单位、个人可以直接向省城联社、工艺美术协会和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省城联社、省工艺美术协会应根据年度项目投资指南,建立滚动项目库。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的论证评审机制。

  省城联社、省工艺美术协会、省财政厅收到各市申报的项目后,先全部进入项目库,然后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对技术审核通过的项目报省城联社、工艺美术协会、省财政厅联合确定。对最终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与省城联社、省工艺美术协会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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