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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山西省工艺美术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山西省工艺美术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2008〕388号)


各市财政局、城联社、工艺美术协会:

  为贯彻国家《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促进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和人才的保护,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晋政法审[2008]第8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山西省工艺美术协会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促进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和人才的保护,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城联社、省工艺美术协会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城联社、省工艺美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确定年度资金总预算、确定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参与项目的评审和确定、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科学制定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和分年度计划;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资金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审查、技术论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加强项目监管。

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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