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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科技推广专项资金不可用于下列支出:1、项目申报实施单位的事业费;2、科研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3、进行基础性农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的试验费用;4、示范田块农田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建设费用;5、农民接受培训时的误工费;6、其他与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三)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科技推广项目的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 科技推广项目的组织管理

  (一)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科技推广项目的安排和组织领导工作,包括制定年度科技推广项目立项指南和中长期规划,择优确定科技推广项目,并负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市(部门)科技推广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方案的审核制定,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

  (三)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项目结束后,要按项目计划批复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时报送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发办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市(部门)科技推广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抽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对完成的科技推广项目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及绩效考评。

  (一)凡高标准完成和超额完成科技推广项目批复计划的单位,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安排下年度科技推广项目时优先考虑并重点支持。同时对承担科技推广任务的单位申报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给予推荐。

  (二)凡组织管理不善、推广措施不当、资金管理混乱,导致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科技推广资金、未按要求上报各类材料的,实行暂停该县、该市科技推广项目,并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罚。对于严重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做好科技推广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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