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广的技术成果应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的鉴定和认可,具有鲜明的地域适应性、较强的技术先进性及较高的推广效益。
(三)本办法优先扶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有较大增产潜力、较强示范带动能力且与农民建立合理紧密联接机制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优先选择能主动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推广项目的地区和单位;优先扶持领导重视,组织措施完备,推广条件优越的项目。
(四)科技推广项目在国家和省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实施,项目执行期为一至两年。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研推广能力,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健全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以及实力雄厚的技术依托单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科技推广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每年下发省立项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明确科技推广项目的重点内容和有关具体要求。
(二)各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科技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通知要求,会同有关单位选定项目实施地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和拟推广的项目内容,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要求填写科技推广项目计划申报书,经各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及省直农口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三)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对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上报项目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对筛选确定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择优立项。
(四)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立项的科技推广项目实施计划进行批复,并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资金是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设立的专门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专项资金,全部为无偿投入,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制。
第七条 (一)科技推广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推广、引进、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生产资料费;2、技术培训费;3、检测化验费;4、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5、检查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