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企事业组织统计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督促企事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
三、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七)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统计的关系,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以在地统计为基础,与行业统计相结合,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指标与相关部门的统计指标相对应,常规统计与普查统计数据相衔接的一整套统计工作制度。
(八)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企事业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经本单位领导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盖章后上报。对强制或授意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与虚假数据相关的考核名次,并依法严肃处理。
(九)建立统计巡查制度和主要统计数据下管一级制度。一是建立统计巡查制度。通过开展统计巡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各级统计局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理顺统计工作关系,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和秩序,保障全市各项统计任务的完成。二是建立主要统计数据下管一级制度。下一级主要统计资料,要由上级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后才能使用。
(十)统计工作要加大为地方服务的力度。各级统计部门要把为地方服务作为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加大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力度,及时提供有价值的、前瞻性的统计分析研究成果,为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要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加强统计专项调查,准确及时地反映社情民意。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对统计的需求,加强统计数据库建设,深入开发统计资源,不断满足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十一)部门联动,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尽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十二)继续推进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各地区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结合在地统计业务要求,继续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方案,加快建设网络通道向乡镇(街道)延伸工程。加强统计数据网上直报和统计综合数据库建设,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在全市建成一个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统计部门为主干,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信息网络。同时,切实加强网络管理,全面提高网络的安全性。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将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作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