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沈政发[2008]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统计工作
(一)统计工作是准确认识国情国力,正确制定国民经济规划和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制定政策、做出重大部署和决策时注意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真正把统计部门当成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定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关心、支持统计工作。
二、加强统计力量,为统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市直各开发区要组建统计机构或在相关部门加挂统计局牌子,各区、县(市)统计局要将现有事业机构整合为普查中心和计算中心,并安排专人从事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内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乡镇、街道要在承担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加挂综合统计办公室牌子,统筹一、二、三产业统计工作。
(三)各地区要按照《决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编委办4部门沈阳市在地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足额配备统计人员。为满足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行政人员,不足部分可在区、县(市)编制范围内为统计局事业单位调增事业编制人员,或采取临时聘用统计人员的方式解决。
(四)各乡镇(街道)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城市社区由一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在组成人员中指定1人从事统计工作。
(五)努力改善统计工作环境和条件。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设施的投入并落实相应工作经费,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