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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创新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审或评估,审定立项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四)审定批准项目任务书,并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的经费;

  (五)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省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相关的建议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本省境内的企业、中央驻晋的科研院所。鼓励企业与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各参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

  项目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子项目负责人;

  (三)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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