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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有效预防和坚决查处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参选者,自觉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严肃选举纪律、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秩序的通知》(晋民字〔2008〕107号)规定。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负责同志要在选举前与参选人进行集体谈话,告知选举纪律,明确违纪责任,签订纪律承诺书,规范参选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群众进行压制、迫害的,要严肃查处。

  各地要坚持有报必查、严查严纠的原则,对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贿选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在换届选举一开始就形成严肃查处不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贿选等手段被确定为候选人或当选的,一经查实即依法取消其候选人或当选人资格。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选举工作,保障选举村特别是重点村、难点村的正常选举秩序。对在选举中起哄、闹事、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打砸会场,利用宗教、宗族、帮派势力干扰选举,以及其他行为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可先将其带离选举现场,然后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坚决查处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罢免村委会成员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对受理、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简单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要坚持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澄清事实,向群众说明情况,消除误解;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解释,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对因村委会换届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对到期不选、假选、虚报选举数据以及违法操纵选举等严重侵害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并将查处结果与信访人见面。选择一批违法违纪情节比较严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例进行通报或在媒体曝光,接受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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