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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意见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免疫规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开展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信息化管理、人员补助、冷链建设及运转等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应逐步提高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的补助标准。接种单位接种一类疫苗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免疫规划的经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中央财政承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省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省财政承担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建设、运转以及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费用。
  中央和省、市财政对基层医务人员按每接种1剂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给予3元的标准补助。中央财政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县、陆路边境县和革命老区县承担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每接种1剂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助2元,对其他县(区)承担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每接种1剂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助 l元;对承担国家免疫规划中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每接种1剂次补助2元;对承担脊髓灰质炎疫苗强化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基层医务人员每接种1剂次补助1元。不足部分由省、市 (州)财政分别承担,其中,省财政对各县(市)不足部分按标准补齐,市(州)财政对市辖区不足部分按标准补齐。
  四、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基层预防接种网络
  各地要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整合资源、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整合预防接种单位,明确责任区域,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要把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纳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之中,将预防接种单位建设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将预防接种门诊建设作为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卫生服务已经覆盖的市(州)政府和县(市)政府所在城市(镇),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暂未覆盖的城市(镇),原则上按照拟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范围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承担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卫生所 (室)应符合《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规定的预防接种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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