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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政策扶持、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原则,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长效机制。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鼓励用人单位避免裁减可能出现零就业家庭的人员,防止产生新的零就业家庭。依托街道(镇、乡)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逐级启动援助预案,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等援助措施,确保市(州)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20日内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加强对已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的跟踪服务,提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稳定性。
  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
  针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今后3年全省保持开发10万个公益性岗位规模。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非全日制,或是弹性工作制。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减少和控制公益性岗位中的管理类岗位,增加便民利民的服务类岗位。从2009年起,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属地统一管理。省主要对全省公益性岗位规模,资金筹集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等进行调控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促进就业工作实际,把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体系,逐级分解,定期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结果要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中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 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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