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在现有政策明确范围的基础上,所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有发展前景、有信誉再次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经营状况评估良好,且具备偿还能力的,贷款额度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数确定,最高限额 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以上浮3个百分点。按照规定的贴息范围,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微利项目给予贴息扶持。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具体政策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九、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5%给予补贴,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落实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省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等的资金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加快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省补助资金与各地实际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对未落实或未足额落实省下达的就业资金最低预算建议数的,将其作为扣减因素,相应减少补助。
十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