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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领导,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体系。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环境。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提供就业代理、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的毕业生,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重点帮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和就业状况定期公布制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工作,用人单位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保持其就业岗位相对稳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做好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促进就业工作
  鼓励资源枯竭城市或因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独立工矿区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吸引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大力发展非资源型产业,延长产业链,并注重挖掘尚未枯竭资源安置就业的潜力。因地制宜,加大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能培训以及投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增加就业领域和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在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等方面要向资源枯竭城市和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独立工矿区倾斜。
  六、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进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继续完善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坚持“错峰运行、确保发放、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原则,妥善解决体制转轨、社保试点遗留问题。完善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和促进就业联动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就业活动中,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七、积极落实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对其进行细化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 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政策申请、认定程序手续,提高政策扶持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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