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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8]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5号)精神,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促进就业重点工作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就业问题;积极推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等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建立和完善面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75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劳务输出人数力争达到400万人的目标。
  二、深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
  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广泛参与、创业项目依托、政策资金扶持、典型带动引导”的创业促进就业模式,形成部门创业项目推进和建立创业型城市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培树全民创业意识,倡导城乡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鼓励更多部门、单位积极参与到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中来。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完善促进劳动者创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创业服务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项目支持、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将具有示范性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有计划地引入到各地的创业园区、创业一条街、创业孵化基地中去,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稳定率。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并表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
  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和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获取劳动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研究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将城镇扶持就业政策向农村扩展延伸,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体系;加强对农村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资源共享、城乡对接、高效快捷”的服务平台,在劳动力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接续社会保险、劳务输出管理服务和维权等方面提高服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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