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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临时占用市区河道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临时占用市区河道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马政办[2008]7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区河道及水工程长效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工程效益,改善水工程环境,保证城市防洪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临时占用市区河道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临时占用市区河道用地,是指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活动外的市区长江、河道滩地、堤顶、背水坡及堤脚安全距离范围内临时设置砂场、存放物料、修建临时建(构)筑物等。在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通知。
  二、长江、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不予临时占用,但因项目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的,在保证水工程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前提下,实行联席会议审核制。联席会议由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港口局、地方海事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委托市水利局局长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确需在市区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土地的,按如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申请。
  申请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区水利局提出申请。
  (二)初审。
  区水利局依照相关标准、技术要求和所在河段土地权属状况,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如下处理:
  1.初审作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报材料。
  2.初审同意申请的,签署区政府初审意见,随申报材料一并转报市水利局。
  (三)审核。
  联席会议针对申请和初审意见,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进行审核。市水利局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准备及会务工作,并负责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四)审批。
  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并依照有关规定签署审批意见,工商部门方可办证。未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临时用地的审批手续。凡未经审核审批的各类建设,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一切损失由违法建设主体自负。
  四、各审核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审核、审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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