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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向市档案馆寄存的著名人物档案,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签订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三章 整理

  第十一条 著名人物档案的整理原则是:遵守档案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实反映著名人物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著名人物档案的整理办法:
  (一)以个人为单位划分全宗,全宗内档案应当分类清楚,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二)全宗内档案材料的整理,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执行;
  (三)著名人物档案归档范围中所列的履历表、志愿书等方面材料和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成果性文件材料,可以复制件的形式归档整理;
  (四)音像、实物等特殊载体档案按其所反映内容统一整理,保管时可单独存放。

第四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应设置“著名人物档案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保管,定期检查著名人物档案的保存状况,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确保著名人物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应建立著名人物档案数量、质量统计制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调阅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第十五条 著名人物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有权了解著名人物档案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无偿、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著名人物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须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及时送交市档案馆,保持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七条 利用著名人物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不得拆取卷内文件,不得在案卷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和剪裁,不得擅自复制。
  第十八条 著名人物档案的利用形式:
  (一)向利用者提供著名人物档案;
  (二)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著名人物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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