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8]50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8日
马鞍山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依据《
安徽省档案条例》和《
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人物是指在某一领域、行业、学科作出重要贡献,产生较大影响,并得到社会和历史认可的历代马鞍山籍或在马鞍山地区工作活动过的非马鞍山籍的著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厅级以上(包括副厅级)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当级别的领导人(包括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等);
(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警)衔或担任过副军职以上职务的军人;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及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被授予全国或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者;
(四)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并获得国家较高科学技术奖励者;
(五)有较大影响、有较深造诣、创新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专家、学者;
(六)在奥运会、亚运会获得奖牌和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前三名的运动员;
(七)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
(八)有较高声誉的社会活动家、宗教界人士、民间艺(匠)人;
(九)在马鞍山工作活动过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著名外籍人士;
(十)被市人民政府授予马鞍山市“荣誉市民”称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