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投资额为缴费依据的项目,若企业在项目竣工后,实际投资额未达到申报投资额的,除需补交减免的规费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减免规费的利息;
(七)凡享受市本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的投资方实行零收费;
(八)因缴费单位缴费不及时致使审批时限延长的责任自负。
五、实施要求
(一)涉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单位、审批项目、审批环节和收费等应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推动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表制”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手续应批未批或超时限办理的,按照《巢湖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三)本办法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变动。建设单位在初次申报后,如遇规划和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则需重新申报缴费;
(四)收费、基(资)金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收费、基(资)金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对擅自减免缓或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基(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大型商贸、旅游项目标准
2、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基(资)金分类别标准表
3、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告知单
附件1
大型商贸、旅游项目标准
一、大型批发商业项目是指投资建设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的专业或综合批发市场,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自营项目。
二、大型零售商业项目是指投资建设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的商场,且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自营项目。
三、大型酒店项目是指建设四星级以上,建筑面积在3万㎡以上的自营酒店。
四、大型仓储物流项目是指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或物流中心等自营项目。
五、大型旅游项目是指首期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设景观(区)、休闲娱乐等自营旅游项目。
附件2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基(资)金分类别标准表
收费
性质
| 收费、基(资)金项目
| 收费单位
| 收 费
政策依据
| 政 策 标 准
| 执 行 标 准
|
一、公益
性项目
| 二、工业项目
| 三、商贸、旅游类项目
|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
| 五、其他类项目
|
政府性投资项目
|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
| 市建委
规划局
|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
| (1)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区5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区70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注:1、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2.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巢湖市低于5万平方米)按规定标准的150%征收;
3.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5.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免
| 减半
| 免
| 减半
| 全额
| 全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