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及基(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及基(资)金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行政
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及基(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及基(资)金征收行为,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开、公平、公正,决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基本建设审批项目以及依附于基本建设审批的项目,实行收费“一表制”管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性质,将其分为五类。
(一)公益性项目,是指由政府性投资或社会各类投资者在市本级投资兴办的各类非盈利性公益性项目;
(二)工业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生产设施设备用房,不包括职工住宅和其他非生产性用房;
(三)商贸、旅游类项目,是指投资方自主经营符合设定标准(详见附件1)的大型批发、零售、酒店、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并自主经营的观光、度假、休闲娱乐类旅游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商业地产项目),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租、出售的各类房屋,包括写字楼、商业用房、住宅小区等非开发企业自主经营性房屋;
(五)其他类项目,是指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项目。
二、收费种类及标准
对五种不同类型基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17项收费、基(资)金实行不同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
三、缴费程序
(一)根据“一窗受理、一章审定、分段征收”原则,对列入基本建设收费“一表制”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统一征收,分户划转,项目审批主体不变,收费主体不变。
(二)办理程序:
1、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负责在咨询和受理基本建设项目时,对申报项目按基建性质进行分类并一次性告知应缴费项目和标准,发放《巢湖市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告知单》(详见附件3);
2、市财政局窗口审核确认后,办理缴款手续;
3、各相关审批单位见缴款凭据后方可核发相关证件。
四、相关规定
(一)按建筑面积作为缴费计征依据的,由市建委窗口负责核定建筑面积,以造价作为缴费计征依据的,以中标通知书核定,以投资额为缴费计征依据的,由市发改委窗口负责认定投资额;
(二)对一些类型难以界定的项目,由市建委窗口提请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三)对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只要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审批单位应及时在窗口办理,市财政局负责及时退还;
(四)上年度世界排名500强和国内排名100强企业入驻巢湖,或其他重大投资项目确需减免缓收费和基(资)金的,由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提出减免缓申请,执收单位报市财政局统一转报分管市长“一支笔”审批,凭批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减免缓手续;
(五)各类建设项目应依法建设防空设施。对自建人防工程的,由市人防办出据认可证明,不交纳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