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建制规范(2009年7月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中介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必要的调研工作,并提出建章立制的建设性意见,有效推进全省中介机构收费管理目录的制订和现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
四、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和要求
(一)此次专项清理中介收费的范围:法定社会中介机构和发生中介行为的国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组织等,依法或接受授权实施认证(公证)、检验(测)、鉴定、评定(估、价)、咨询(技术服务)、代理(办)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收费的行为。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专项清理中介收费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明确专人,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并及时向省物价局报送各阶段工作总结。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在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统一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是: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低于服务成本恶性竞争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
(四)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阶段要积极认真地指导其所属中介机构的自查工作,对其收费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汇总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2009年是专项清理中介收费的重要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提高现行中介收费水平、不得新增中介收费项目。确需提高标准或新增项目的,须报省物价局同意;因法定事由提高标准或新增项目的,应报省物价局备案。
附件:
中介机构收费清理报表
行业主管部门:
中介机构名称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费
单位(元)
| 收费依据
(文号)
| 自查意见
| 主管部
门意见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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