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专项清理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
(2009年1月12日 川价发〔2009〕8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的部署及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2008〕562号)的具体安排,现就全省开展专项清理中介机构收费的工作提出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务求取得实效清理中介机构收费是国家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减负企业负担,改善企业生产、发展环境,恢复和提高企业灾后重建和发展信心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并将此项清理列入今明两年的重要工作议程,使清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专项清理要坚持突出重点,着力纠建并举
清理中介机构收费的工作影响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围绕纠正和规范中介服务中的“强制、垄断、恶性竞争”行为,有效地开展清理工作。以纠正强制收费行为、规范垄断收费标准、限制低于服务成本恶性竞争行为为原则,解决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着力两手抓,一手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手抓收费管理制度的建设,纠建并举。
三、专项清理工作分阶段进行,做到扎实推进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2009年1月至3月)。各部门和各市场中介机构要对本部门和机构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收费政策不符,有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等行为要立即停止并整改。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2009年4月至6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收费政策,对各部门和各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认定。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对需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集中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