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
(汕府〔2008〕168号)


  为规范汕头市道路运输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塑造汕头新形象,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及其车辆,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资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严禁后三轮摩托车在市区范围内上路行驶。
  三、严禁两轮摩托车、退役出租车、非营运客(货)汽车及无牌无证人力三轮客(货)车从事营运。
  四、严禁非法生产、拼装、销售、使用人力三轮客(货)车及后三轮摩托车。
  五、严禁非法设立客(货)站点、售票点。严禁汽车站场接纳未取得相关交通行政许可的车辆进站经营;严禁营运客车站外上下旅客及拉客、宰客、甩客、兜客;异地出租车进入市区范围的,应到指定的客运站场进行配客,不得兜圈揽客和驻点营运。
  六、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七、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其车辆,以及有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行为的,交通运政等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凡属非法上路行驶的各类车辆,有关当事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处理。对拒不自行处理继续上路行驶的,属机动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属非法营运的人力三轮客(货)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予以取缔。
  九、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及造谣惑众、无理取闹、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