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停止执行辽价发[2003]5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8]9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2003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实施以来,对整治全省中小学校教育乱收费、减轻学生家长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渐完善,教育收费政策的逐步调整,2006年我省按照国家规定,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同时,取消了农村中小学的服务性收费。今年秋季开学,我省将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根据国家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不再执行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中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车费按省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各自职能,在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前,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以及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及时进行变更。
三、今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共同报省政府审定。在省政府未批准前,各地及有关学校一律不得擅自出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四、义务教育阶段的作业本费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课本费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高中阶段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暂按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出台的有关觌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