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停止执行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停止执行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8]558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停止执行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大价发[2004]25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在义务教育阶段停止执行;高中阶段可继续执行。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中关于“实施素质教育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纳入‘一费制’收费范围”的规定,《关于收取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材料消耗成本费的批复》(大发改收费字[2005]635号)和《关于金州中小学素质教育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大发改收费字[2007]87号)同时废止。今后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不得收取实践费、材料消耗费等任何费用。

  三、根据《大连市政府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6]2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大政发[2008] 21号)精神,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作业本费不得收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