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版);
(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
(四)《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六)《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
(七)深圳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八)甘肃陇南、舟曲地区现行建设工程信息价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参建单位的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一)工程勘察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1.测量、钻探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处理等项目;
根据援建工程实际建设条件,工程勘察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且应满足工程设计进度的要求,其相应合同价款按《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版)、《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版)进行计价:
勘察合同价款=∑勘察项目工程量×项目单价
其中,勘察项目应按照签署的勘察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选定,相应工程量由勘察单位报送监理单位及项目代表审核后确认;项目单价应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2002年版)列明的项目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10%确定。
2.坑探、验槽等项目:
根据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勘察合同价款按对应工程设计费用的30%计算,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二)设计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根据援建工程实际建设条件,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其相应合同价款参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进行计价:
设计合同价款=建安工程投资额×费率
其中,建安工程投资额以工程概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在考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中收费基价水平及市场竞争因素下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