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便于管理、奖优罚劣、降低成本、就近挑选”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直接发包给纳入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施工单位或未在深圳市注册但在深圳市有突出工作业绩的施工单位。
(四)上述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均包含与建设工程密不可分的设备购置。
(五)招标投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项目,以工程概算造价为准,具体招标方式按以上前三款规定操作。此类项目收费与工程决算价款脱钩,以工程概算作计费基数,不得超出工程概算上限。勘察按2002年全国勘察收费标准计取。
(六)施工招标投标中,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仍少于3个的,招标失败。若非围标串标原因,建设工程重新招标失败的,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提出工程项目施工候选单位并报分管市领导批准。
服务类招标投标如出现招标投标失败,按上述执行。
(七)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按标书的合同要约执行。
(八)工程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额度10%以上时需签订补充合同等合同条款。
第七条 其他:
(一)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已确定了10个单位作为第一批灾后重建队伍,并已按片区分配了援建任务。
(二)由于援建任务紧迫,2008年第一批抗震救灾工程已开工,各参建单位的承包合同需补签。
(三)承建单位施工质量不达标,专业服务不到位,经三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前方指挥部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确定承建单位。
(四)对因设计、勘察等前期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或超投资的,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五)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部门全程监督检查援建工程的招标投标、造价确定、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内容在2009年及以后的工程项目实施中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2008年7月至援建任务结束。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