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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直接发包。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程经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或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可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

  第四条 招标范围:

  对口支援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包括:招标投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

  第五条 投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原则上应在深圳市注册,未在深圳市注册的单位应在深圳市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经验,并有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组织招标活动,具有甲级招标代理资质。

  (二)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具有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的能力,并对勘察及测量结果负责的甲级资质工程勘察单位。

  (三)设计单位:应当具有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能力,并能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的甲级资质设计院。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经深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具有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能力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能力,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具有在建设工程中全过程造价控制的能力(涉及项目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合同管理、材料价格咨询等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并能对造价控制负责的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七)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能力,具有一级施工资质,及相应的专业资质。

  第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

  (一)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人应符合第五条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二)单项工程项目造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投标人应符合第五条规定,且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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