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援〔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市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原则:
(一)我市对口援建甘肃省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恢复重建自建项目均属抗震救灾工程。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三)甘肃省和深圳市两地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援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招标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