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的通知
(深甘〔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和深甘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联合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
监督检查案件协调处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和对口支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甘肃省、陇南市、甘南藏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监察审计组受理抗震救灾对口支援资金物资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实物援建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涉案人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在深圳市的,以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为主,甘肃方面给予协助;涉案人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在甘肃省的,以甘肃省市(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为主,深圳方面给予协助。处理结果互相通报。
第四条 甘肃省、市(州)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资金援助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涉案人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在深圳的移交深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条 甘肃省、市(州)和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调查处理合作共建项目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涉案人党纪、政纪处理由党组织关系、行政关系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六条 深圳派驻甘肃对口支援工作的干部党组织关系在甘肃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纪委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