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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和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予建设单位,进行重建固投项目前期工作。

  初步设计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计  划

  第十三条 由甘肃省重建办编制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并纳入受灾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恢复重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作为“三县一区”年度援建安排计划的重要组成内容,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审核、确认,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重建固投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并下达。

  第十五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需要列入当年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甘肃省重建办或深圳市对口支援办提请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须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纳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重建固投项目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甘肃省重建办和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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