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和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予建设单位,进行重建固投项目前期工作。
初步设计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计 划
第十三条 由甘肃省重建办编制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并纳入受灾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恢复重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作为“三县一区”年度援建安排计划的重要组成内容,经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审核、确认,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重建固投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于当年2月底前编制完毕并下达。
第十五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需要列入当年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甘肃省重建办或深圳市对口支援办提请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重建固投项目年度计划须按照《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纳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 重建固投项目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甘肃省重建办和深圳市对口支援办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报深圳-甘肃抗震救灾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