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汇额度,不得直接用人民币支付出国(境)经费,或从其他渠道获取外汇,逃避财政监督管理。
2.出国(境)人员回国后,组团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用汇核销手续。核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
3.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未经财政部门核销的境外用汇经费及国际旅费。
4.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五、健全监督机制,核查团组境外活动情况
(一)监督管理
办理护照签证时,市外办应对照出国(境)任务批件加强核查访问日程、外方邀请信、人员身份证件等材料,与报批情况不符的不得办理。
(二)团组境外活动情况核查
逐步建立因公团组出国(境)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并由派出单位报告任务审批、审核单位。团组回国后应及时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如实填写团组执行外事纪律情况表,外事部门可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外事、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建立公开监督机制,视情公示出访情况。
(三)出国(境)团组服务机构管理
因公出国(境)团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具有符合国家职能部门规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中介服务机构安排食、住、行等社会化服务。
六、落实审批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和检查机制
(一)落实审批责任制
市长为审批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总责。为便于实行分级管理和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秘书长为审批第二责任人,市外事办公室主任为审批第三责任人,分别审批不同级别因公出国(境)任务。各报批部门和单位以及组团单位应确定审核责任人,负责对出访任务、人员以及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把关,市外办负责从中央对外政策、国别政策以及外事政策规定等方面,审查任务性质、人员结构、活动日程、邀请单位、费用承担方式等,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切实做好审批工作。市外办负责对申办护照、签证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团组及人员,应拒办护照、签证,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